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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史磊与张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磊,张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史磊被执行人:张洪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张洪华在交通银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