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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钮建蒙与重庆同济物业发展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建蒙,重庆同济物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88号原告钮建蒙,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济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103号。法定代表人许歌。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建蒙与重庆同济物业发展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建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钮建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建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钮建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