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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李秀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李秀丽,胡文彬,胡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张学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振雄,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伟宁,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文彬,男,汉族。第三人胡洁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文诉被告李秀丽、第三人胡文彬和胡洁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