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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号等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冯党村十一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号,杜雪玉,李源素,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号。申请执行人杜雪玉。申请执行人李源素。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党村村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党村十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党村村委会、冯党村十一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党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7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