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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龙与武汉龙泰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武汉龙泰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40-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武汉龙泰模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蔡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龙泰模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龙泰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