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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文与被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潘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077776X。法定代表人:刘甜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与被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