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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曲艳红与刘建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红,刘建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401-1号原告曲艳红。被告刘建旺,成年。被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宝住所地:德州市开发区果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艳红诉被告刘建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账户713060251003400000607中的存款100000元(已冻结至2958.5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