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王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