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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王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