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建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冰,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2012年3月1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冰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建冰与被害人张某某(女,1999年3月2日出生)通过网络相识。2015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赵建冰约被害人张某某见面,被害人便带其表弟段某某(男,9岁)一同前往。见面后,被告人赵建冰将被害人及其表弟诱骗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被告人赵建冰以买鞭炮为由将被害人表弟骗出房间后,强奸了被害人。至当晚24时许,被告人赵建冰又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被告人曾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警情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冰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建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