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爱国与铜陵市香牌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1号原告苏爱国,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市香牌坊餐饮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苏爱国诉被告铜陵市香牌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爱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