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