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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2号姚钧与杭州太空高压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耀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钧于2015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太空高压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耀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太空高压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耀敏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姚钧案款1475628.26元。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