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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行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3号。负责人董军,行长。被执行人季美,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行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2)六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季美向原告中行六合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9690.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美名下的唯一住房已本院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因执行期限较长,故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执字第1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