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中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雪真与李二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真,李二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中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雪真,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李二民,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雪真与被告李二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雪真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李二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晋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