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市金色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姜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心祖。委托代理人:康多林,男,汉族,1943年5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勇及委托代理人陈晓敏,被���诉人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康多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爱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