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勇与贾新峰、罗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贾新峰,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袁勇,个体户。被告贾新峰。被告罗楠。被告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104国道南侧(双沟镇焦营村九组)。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公司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建伟,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勇与被告贾新峰、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2015年111月7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张晓亮、代理审判员张园园、人民陪审员郭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勇、被告贾新峰、罗楠、天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勇诉称:2014年,被告贾新峰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并由被告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款担保。被告贾新峰所借借款,其中80万元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代为清偿,余款70万元被告至今未有给付。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贾新峰偿还借款70万元;2、被告罗楠、天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贾新峰、罗楠、天建公司共同辩称:1、对于借款事实、被告贾新峰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罗楠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2被告天建公司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属于无效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天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贾新峰向原告袁勇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借到袁勇壹佰伍拾万元”,“该借条用于替换2014年2月14日所接袁勇贰佰伍拾万元的借条,此借条生效,原借条作废。”被告天建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公司印章,被告罗楠在借条“本人以松江区新松江路1388弄53号602方为该笔借款担保”字样下方签名。2014年4月7日,罗楠、袁勇签订还款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贾新峰借袁勇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经袁勇、贾新峰、罗楠担任协商一致,现该笔借款中的柒拾万元由罗楠负责偿还,袁勇同意罗楠在6个月内(2014年10月7日前)还清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罗楠还清柒拾万元后,原罗楠所担保的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借条自动失效,袁勇应及时归还罗楠所抵押给袁勇的房产证等相关证件。”2014年5月21日,贾新峰、天建公司向原告袁勇出具还款计划,愿于2014年6月底前代罗楠偿还袁勇肆拾万元,并以厂房设备等担保。后因150万元中的80万元已经获得他人代为清偿,70万元至今未获得清偿,原告袁勇遂诉讼来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贾新峰偿还借款70万元,被告罗楠、天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贾新峰、罗楠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天建公司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天建公司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同意,是无效合同,本院认为,借条上加盖了天建公司的印章,且彼时借款人贾新峰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有理由相信天建公司的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愿,故对被告天建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勇借款70万元;二、被告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新峰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贾新峰、罗楠、江苏天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祥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亮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郭 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