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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江锦大道498号附12-8。法定代表人杜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张承云,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孝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已交),由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 强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