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卫忠与张吉年、楼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忠,张吉年,楼红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姜卫忠。委托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柯承,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吉年。被告:楼红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忠与被告张吉年、楼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忠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姜卫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0元,由原告姜卫忠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