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35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霞,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李晓华,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