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海华与竺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55号原告:俞某某。被告:竺某某。原告俞某某为与被告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其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