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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善强、李凯越与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强,李凯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9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李善强,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李凯越,女,200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李善强(系李凯越之父)。被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强、李凯越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秦忠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