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某等4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某,金某峰,卢某友,杨某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公司职工,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金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金某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卢某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杨某存,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某、金某峰、卢某友和杨某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某峰、卢某友、杨某存的银行存款121150.5元(资金占用费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