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尊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