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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大伟与周倩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伟,周倩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许大伟。被告周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大伟与被告周倩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