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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1、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5万元(已履行)。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30万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本金3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40万元。利息105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2、若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次给付时间履行,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按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金1056570.82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937228.12元)支付,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从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75元,由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