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津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津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允献。委托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津颜。本院在审理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津颜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