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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公交集团海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沧区永禄建材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16号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海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石塘停车场,组织机构代码15505659-4。法定代表人李需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志宏。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永禄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水头新村1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海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永禄建材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停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海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海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曾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