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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卫淑良诉被告卫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淑良,卫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27号原告卫淑良,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告卫新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淑良诉被告卫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新龙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淑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