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化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卫淑良诉被告卫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淑良,卫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27号原告卫淑良,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告卫新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淑良诉被告卫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新龙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淑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