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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塞县食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云润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永兵,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现羁押于延安监狱姚家坡分监。被告张永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张锦忠,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振龙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