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塞县食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云润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永兵,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现羁押于延安监狱姚家坡分监。被告张永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张锦忠,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康河行政村康河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兵、张永军、张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安塞通达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振龙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