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xx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鹤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26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马XX诈骗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鹤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辛义峰、周子扬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张X(男,29岁)的信任,两次在南山地区骗得张X现金人民币6200元,其中,马使用300元在网上做了一张假的驾驶证交付给张X,其余被其挥霍。2.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马XX找到张X,假借为张的哥哥张鹤巍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再次骗得张X现金人民币5200元,被其挥霍。3.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其战友被害人张XX(男,25岁)的信任,先后三次在南山地区、工农地区骗得张XX现金人民币3300元,其中,马使用300元在网上做了一张假的驾驶证交付给张XX,其余被其挥霍。4.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增型为由,骗得被害人肖XX(男,39岁)的信任,在工农地区假借为肖XX的朋友高传生办理驾驶证增型的名义,骗得肖XX现金人民币8000元,被其挥霍。5.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肖XX(男,39岁)的信任,在向阳地区假借为肖XX的朋友赵XX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得肖XX现金人民币3300元,被其挥霍。6.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增型为由,骗得被害人王XX(男,38岁)的信任,在工农地区骗得王XX现金人民币2100元,被其挥霍。7.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李XX(男,33岁)的信任,在兴安地区假借为李XX的朋友马X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得李XX现金人民币6500元,被其挥霍。8.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增型为由,骗得被害人田XX(男,24岁)的信任,在向阳地区骗得田XX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其挥霍。9.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马XX以其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李XX(男,33岁)的信任,在兴山地区假借为李XX的女朋友李X甲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得李XX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马XX在庭审中提出曾退赔被害人张X2000元,经查与事实相符。综上,被告人马XX实施诈骗犯罪9起,诈骗金额人民币共计42600元,除退赔2000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马XX于2014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书证欠条、假证件、假房本;证人张XX、张X甲、赵XX、马X、李X甲、冯XX的证言;被告人马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马XX辩称于案发后曾退赔被害人张X人民币2000元,经查与事实相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马XX以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联系其父母,积极返赃,求得被害人谅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请求其父母为其返赃,但庭后其父母表示无退赔能力。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XX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煜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