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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建勋与杨万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勋,杨万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陈建勋,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万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陈建勋诉被告杨万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勋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万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勋撤回对被告杨万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陈建勋负担。审判员  宿悦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