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邓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黄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