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邓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黄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