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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温XX与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温XX,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于X,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XX撤回对被告于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XX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