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温XX与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温XX,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于X,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XX撤回对被告于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XX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