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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减半缴纳),由原告童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