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正国、袁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正国,袁国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432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正国。被告袁国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国、袁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