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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正国、袁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正国,袁国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432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正国。被告袁国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国、袁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