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万通与被告李芃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通,李芃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吕万通,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籍吉林省临江市,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秋霞、邱晓玲,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芃霏,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吕万通与被告李芃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万通的委托代理人张秋霞、邱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芃霏经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租赁云峰家世界B区57、59、61号及C区56、58、60号商铺经营陶瓷卫浴,租赁期限15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被告应分别在2014年7月1日、2015年1月1日前交付下一次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将租赁房屋交由被告经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付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79634元,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时间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偿损失617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芃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莱州市家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世界物业公司”,原告系该公司负责人)系由原告独资的私营企业,该公司已于2014年8月20日决议解散并注销了工商登记。2013年12月15日,被告与家世界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租赁房屋位于教育路九区云峰家世界B区57、59、61号及C区56、58、60号商铺,建筑面积341.12m2,租期15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租赁用途为经营陶瓷卫浴,租金每年每平方米310/230元,合计租金总额为115128元---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其中2014年1月1日前首次交付租金57564元和物业管理费340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此后,分别于2014年的7月1日、2051年(原告表示年号存有笔误,应为2015年)1月1日前交付下一次的租金---乙方(指被告)延期交付租金或其他应交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逾期部分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因此产生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上述被告与家世界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刘军光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2015年2月4日原告与李桂霞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律师代理费税务发票1份(载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4日收取原告代理费6178元)、家世界物业公司清算组成员林松春、冯敏、原告吕万通共同签字的关于该公司清算注销后债权债务由出资人吕万通承担内容的证明1份、盖有烟台市中立房产测绘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公章及负责人郝兆礼签字的云峰家世界A区、B区、C区、D区、E区、F区房产平面图(载明的B区57号产权面积为50.75平方米,B区59号产权面积为55.96平方米,B区61号产权面积为63.77平方米,C区56号产权面积为50.80平方米,58号产权面积为56.01平方米,60号产权面积为63.83平方米)及该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欠交房租计算明细1份。原告与刘军光签订的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房屋位于教育路小区九区云峰家世界B区57号、59号及C区56号、58号商铺,建筑面积211.52m2,租期16个月,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赁用途为经营卫浴,经营品牌为“赛唯雅”,租金每年每平方米350/240元,注:B区---105.76(m2)×350(元/m2),C区---105.76(m2)×240(元/m2),合计租金总额为83197元---。原告与李桂霞签订的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房屋位于教育路小区九区云峰家世界B区61号、65号及C区60号、62号商铺,建筑面积309.88m2,租期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赁用途为经营陶瓷,经营品牌为“嘉峰”,租金每年每平方米350/240元,其中,B区61、65---350(元)/m2,C区60、62---240(元)/m2,合计租金总额为91414元---。原告主张,家世界物业公司与被告约定的B区57、59、61号商铺租金单价为310元/平方米/年,C区56、58、60号商铺租金单价为230元/平方米/年。被告与家世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被告并未依约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被告停止经营出走,下落不明;因原告联系不到被告,为减少损失,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与刘军光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涉案B区57、59号、C区56、58号商铺租赁给刘军光;于2015年2月4日与李桂霞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B区61号、C区60号及B区65号、C区62号商铺租赁给李桂霞;综上,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9018元及相应物业管理费,同时,被告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还主张,本案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2015年4月7日,原告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按《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了原告律师代理费6178元,因被告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中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该代理费损失应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还主张,因原告为家世界物业公司独资人和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接收人,在家世界物业公司注销后,被告应继续向原告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故被告应依据与家世界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原告承担合同义务。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欠款79634元,分别依租金欠款额57564元、22070元,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6178元,其余租金欠款、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保留诉权,另案主张。被告李芃霏经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与家世界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教育路九区云峰家世界B区57、59、61号及C区56、58、60号商铺,至今欠付原告租金89018元及相应物业管理费,因原告为家世界物业公司的独资人,在家世界物业公司注销后,被告应继续向原告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同时,原告为本案诉讼形成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178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就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给付租金欠款79634元,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租金欠款额57564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租金欠款额22070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6178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芃霏不到庭应诉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李芃霏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芃霏给付原告吕万通租金欠款79634元,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租金欠款额57564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租金欠款额22070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李芃霏赔偿原告吕万通律师代理费损失6178元。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李芃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李芃霏负担,此款原告吕万通已交纳,限被告李芃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380元直接给付原告吕万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国树强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