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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代明云与吴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0号原告代明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路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尚才,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云与被告吴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明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代明云负担。审判员杨唐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