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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5终00991路芳诉杜乘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芳,杜乘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芳,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漳泽发电厂职工,住长治市郊区长北漳电路**号**栋*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乘洲,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贾掌镇沙河村。上诉人路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芳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路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