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胜华、王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职工。被告苏胜华。被告王英敏。系苏胜华妻子。被告张志军。被告成彦景。系张志军妻子。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胜华、王英敏、张志军、成彦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玉志人民陪审员李海申人民陪审员张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