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喆,男。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