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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乡人民政府、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喀左县某乡人民政府,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辽宁省喀左县大营子乡。委托代理人:李闯,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县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法定代表人:孙福贺,乡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永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乡人民政府、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