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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赵崇益诉林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益,林国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赵崇益。被告林国进。委托代理人林锡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益诉被告林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崇益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