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赵崇益诉林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益,林国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赵崇益。被告林国进。委托代理人林锡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益诉被告林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崇益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