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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晓锋、张燕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晓锋,张燕贞,张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4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杨君星。被执行人陈晓锋。被执行人张燕贞。被执行人张亚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健所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健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南河巷1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84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498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锋、张燕贞、张亚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449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健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南河巷1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84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449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