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木兰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0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现住木兰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人民币7+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人民币7+350.00元。三、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对2015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