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8月24日双方在中江县原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月15日生育一女陈某乙(智力残疾,现无独立生活能力),2001年4月3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10年以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经济开支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相处不睦。2011年10���,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家,无音讯下落,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8月24日双方在中江县原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月15日生育一女陈某乙(智力残疾,现无独立生活能力),2001年4月3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10年以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经济开支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相处不睦。2011年10月,被告独自外出,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被告在此期间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户籍证明,原告及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结婚证明,中江县某某镇某某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张某某、常某某、陈某丙出庭作证的证言,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之母师某某的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虽然夫妻关系一般,但自2010年以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相处不睦。2011年10月,被告外出至今不归家,既不与家中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女陈某乙、婚生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婚生子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辉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