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明。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