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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1号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6899184-7。法定代表人:张正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524号7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85212-X。法定代表人:朱在国,总经理。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446128-1。法定代表人:荀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申请对其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