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话与林宏、黄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话,林宏,黄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蒋话。被告林宏。被告黄丽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晓鹏。委托代理人赵长友。原告蒋话与被告林宏、黄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宏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蒋话与被告林宏、黄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