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1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148-2号原告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法定代表人杨军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被告巩义市西村镇瑶岭村民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巩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已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现该案正在审查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尚玉拴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