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金富、吴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陈金富,吴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陈蓉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廷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富,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盛芬,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富、吴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福林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锦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琪 搜索“”